項目申請報告是企業投資建應報政府核準的項目時,為獲得項目核準機關對擬建項目的行政許可,按核準要求報送的項目論證報告。
《國務院關于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》國發[2004]20號:對于企業不使用政府投資建設的項目,一律不再實行審批制,區別不同情況實行核準制和備案制。其中,政府僅對重大項目和限制類項目從維護社會公共利益角度進行核準,其他項目無論規模大小,均改為備案制,項目的市場前景、經濟效益、資金來源和產品技術方案等均由企業自主決策、自擔風險,并依法辦理環境保護、土地使用、資源利用、安全生產、城市規劃等許可手續和減免稅確認手續。
企業投資建設實行核準制的項目,僅需向政府提交項目申請報告,不再經過批準項目申請報告、可行性研究報告和開工報告的程序。政府對企業提交的項目申請報告,主要從維護經濟安全、合理開發利用資源、保護生態環境、優化重大布局、保障公共利益、防止出現壟斷等方面進行核準。對于外商投資項目,政府還要從市場準入、資本項目管理等方面進行核準